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2024-03-19 来源: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文中提到,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并且,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电网、电力调度机构将被处以罚款。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设备原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

 

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

 

原文如下: